公開征求對《鋁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鉛鋅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鎂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的意見為進一步加快鋁、鉛鋅、鎂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我們對《鋁行業規范條件(2013年)》《鉛鋅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鎂行業準入條件(2011年)》進行了修訂,編制了《鋁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鉛鋅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鎂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若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9年9月17日前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感謝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地 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 郵 編:100804 聯系電話:010-68205560/68205574(帶傳真) 電子郵箱:yousechu@126.com 鎂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鎂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鎂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制定本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鎂礦山、采用硅熱法冶煉工藝的鎂冶煉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鎂礦山、冶煉企業應靠近具有資源、能源優勢地區,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 (二)開采鎂礦資源,應遵守《礦產資源法》等相關規定,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開采設計和安全專篇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鼓勵企業通過綠色礦山認證。 (三)鎂礦山、冶煉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原鎂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T3499)。(四)采用硅熱法鎂冶煉工藝的企業須選擇符合鎂冶煉要求的白云石資源,采用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產工藝系統。必須擁有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還原和精煉車間的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尾氣濃度治理等工藝及設備。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必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五)煅燒系統應采用節能環保型回轉窯,以氣體為燃料的可控豎窯等先進煅燒設備。配料制球系統應采用自動控制配料,實現機械化操作,輸料系統全封閉。還原系統應采用蓄熱式高溫空氣燃燒技術還原爐,用能有計量,進料、出渣實現機械化。精煉系統應采用坩堝熔化,用氣體燃料;用電爐保溫,連鑄機澆注。 (六)所有爐窯須實現自動化控制(如:PLC、DCS等),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工廠建設。(七)鎂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所有企業能耗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八)硅熱法鎂冶煉工藝噸鎂白云石用量10.5噸及以下,硅鐵(Si>75%)用量1.03噸及以下,新水消耗在8噸及以下,噸鎂綜合能耗在4噸標準煤及以下。(九)鎂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指標應符合原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鎂、鈮、鉭、硅質原料、膨潤土和芒硝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43號)中的相關要求。(十)鎂冶煉企業的還原鎂收率應不低于80%、硅利用率不低于75%、粗鎂精煉收率不低于96%。(十一)鼓勵鎂冶煉企業積極研發鎂還原渣綜合利用技術,利用鎂還原渣生產鎂渣硅酸鹽水泥等建材產品,鎂還原渣綜合利用率≥70%,減少廢渣排放。 (十二)提高還原爐、回轉窯等主要工序的生產全過程的余熱利用水平,包括高溫煙氣的余熱。(十三)鎂礦山和冶煉企業須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十四)鎂礦山開發要注重土地和環境保護,根據“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十五)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冶煉》(HJ 989)等相關標準規范開展企業自行監測,具備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監管機構聯網運行,鼓勵開展廠內降塵監測;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將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計劃目標內。 (十六)廢水、廢氣排放達到《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實施特別排放地區的企業應達到排放限值要求。 (十七)固廢不具備資源化條件的企業應設有專用的廢渣堆存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污染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及處置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 (十八)廠內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采用低噪音設備和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十九)推行清潔生產,降低產污強度,鎂生產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二十)申請規范的企業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二十一)鎂礦山和冶煉企業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二十二)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鎂企業須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二十三)申請規范的企業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鎂行業企業,均可依據《鎂行業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審核。申請規范企業須編制《鎂行業規范申請報告》(見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人(或代表)、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3.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征求本地區省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單位意見,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給有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范企業應向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件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將審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并將自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申請。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需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鎂行業規范申請報告》,經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時進行變更公告。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七)本規范條件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原《鎂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7號)及《鎂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0號)同時廢止。本規范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須按照本規范條件要求重新申請公告。 (二十八)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聲明:以上所有內容源自各大平臺,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我們對原創作者表示感謝,文章內容僅用來交流信息所用,僅供讀者作為參考,一切解釋權歸鎂途公司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經核實我們會盡快刪除相關內容。鳴謝:鎂途公司及所有員工誠摯感謝各位朋友對鎂途網站的關注和關心,同時,也誠摯歡迎廣大同仁到網站發帖、投稿,宣傳您的企業、觀點及鎂人鎂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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